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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被处罚,发朋友圈威胁交警 | 一线微观

朋友圈虽属“私人空间”,但非“法外之地”

日前,河池市凤山县乔音乡男子黄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威胁性、煽动性言论,试图挑衅公安交警,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黄某因何事心生不满?


2020年10月22日16时许,黄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凤山县凤城镇红军路桥头附近时,由于未佩戴安全头盔,被凤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停检查。

经查,黄某为无证驾驶。执勤民警立即现场依法查扣其车辆,不允许黄某继续无证驾车上路,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0月23日,黄某因不满交警处罚和查扣车辆,将民警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拍下照片,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并在该条朋友圈评论区留言威胁民警,还附上执法民警的姓名,以此发泄心中的不满。

很快,黄某对民警的家属构成威胁言论的微信就在朋友圈里发酵,并迅速扩散,在社会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10月27日,凤山县公安局乔音派出所依法将黄某传唤到案,黄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0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黄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我的朋友圈我做主”  有人觉得,“我的朋友圈我做主”,想发什么是个人自由。互联网虽然开放又自由,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可以肆意妄为的空间,还是要有底线的。


  任何网络平台都不是法外之地,都不能诽谤、辱骂别人,更不能造谣、传谣。




发文辱骂、威胁警察触犯法律  公安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是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服从并配合交警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任何无理取闹,辱骂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若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在网上进行谩骂宣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为发泄自己的不满,而触犯国家的法律,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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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主任:广西新闻网 邱石佑

值班编辑:广西新闻网 邓昶

内容来源:河池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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